多部門聯動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污染社會救助基金;
  即將出台《關於污染環境罪案件量刑實施細則》,在法定刑幅度內提高污染環境罪的量刑基準;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危險廢物等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制網溫州6月5日電(記者陳東升)《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13年下半年以來,溫州兩級法院一審共審結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4件,共有66名犯罪分子因環境犯罪被判處刑罰,平均刑期13個月,罰金15000元。
  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2013年下半年以來溫州全市法院審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及下階段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舉措,併發布五類典型案例。
  這34件環境犯罪案件中,偷排重金屬廢水32件,非法傾倒生產廢酸2件,主要分佈在5個行業:電鍍行業27件,皮革加工行業3件,金屬標牌加工行業2件,冶煉、酸洗行業各1件。
  據介紹,溫州法院審結的34件案件,呈現幾大突出特點:首先,案件數量上升態勢明顯,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量從2013年下半年的2件上升到2014年的32件;判處的犯罪分子人數從5人上升到61人;其次,犯罪手段愈發隱蔽,犯罪分子往往通過私設暗管或雇佣他人非法傾倒廢水,甚至通過滲井向地下偷排廢水等方式污染環境,造成排污口隱蔽難以發現;再次,共同犯罪比重大,“實施污染環境犯罪,可能涉及生產、運輸、傾倒等多個環節”,溫州中院常務副院長於偉在發佈會上說,“部分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委托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他人接收危險廢物後,由於實際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往往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土壤、河流中,嚴重污染環境,這均構成共同犯罪。”此外,於偉介紹,雇主聘用雇員從事電鍍等生產,雇員直接非法排放廢水,也屬於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據統計,在審結的全部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數量為11件,占32%。此外,農村居民和外來人員是高發群體,分別占總人數的35%和44%。
  為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犯罪,溫州中院表示下步要依法從重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將出台《關於污染環境罪案件量刑實施細則》,在法定刑幅度內提高污染環境罪的量刑基準;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行為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犯罪分子死刑。同時還將擴大污染環境犯罪打擊範圍,今後將對個體診所等醫療機構直接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處置危險廢物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及沒有醫療廢物回收和處置資格的個人或機構,非法收購、回收利用、處置醫療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均要被追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
  溫州法院還將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污染社會救助基金,聯合環保、財政等部門嘗試將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專項財政補助、環保行政罰款等納入救助基金,對因受害人在環境污染事故中死亡、重傷、致殘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或因環境污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及時給予經濟補助。  (原標題:溫州66人因環境犯罪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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