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劉希平 通訊員 江世炎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在湘潭開庭審理了湖南省永州市商儲工貿公司原總經理劉利民受賄一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湖南省檢察院透露,此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後,湖南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出庭支持再審抗訴的第一案。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商儲工貿公司原總經理劉利民,因受賄犯罪被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劉利民提出上訴後,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14日二審認定劉利民檢舉徐興等人搶劫犯罪有立功表現,改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經複查, 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潭中刑終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劉利民立功的事實錯誤,導致對劉利民錯誤改判”為由,提請省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湖南省檢察院申訴處經查閱案卷、調查取證後查明,原審被告人劉利民立功的材料系虛假偽造。2013年5月6日,湖南省檢察院決定就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潭中刑終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0月22日,經過近3小時的開庭審理,法庭宣佈庭審結束並將擇期宣判。
  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高級法院、湖南省檢察院均派員觀摩此次庭審。最高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夏道虎認為,此案的抗訴體現了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打擊力度,以及查處犯罪既打“老虎”、又打“蒼蠅”的決心;同時,此案檢察人員的出色表現為出庭抗訴的實踐提供了經驗積累,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必將推動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原標題:湖南省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劉利民受賄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l54plral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